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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少飞|通用人工智能语境下智能法律行为的定位与效力探析

   2023-09-04 澎湃新闻·澎湃号·政务​2660
导读

原创 郭少飞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#东方法学 276个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,法学博士、博士后要目一、智能法律行为的演化及特点二、智能法律行为新型行为论三、智能法律行为效力要素厘定四、智

 

 

    原创 郭少飞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#东方法学 276个

郭少飞

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,法学博士、博士后

要目

一、智能法律行为的演化及特点

二、智能法律行为新型行为论

三、智能法律行为效力要素厘定

四、智能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

结语

通用人工智能时代,法律行为呈现诸多新特点:虚实同构,人机交互;数据驱动,算法控制;意思复合,自主消解;形态多样,后果混沌。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理论遭遇挑战。智能法律行为既非传统法律行为,亦非电子法律行为,应视作新型法律行为。在效力要件方面,对于主体不可知的智能法律行为,不论智能体背后之人的行为能力,无所谓意思表示真实;直接相对方是智能体,则采取客观进路,对行为内容及结果开展合法性分析、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;若是人,仍适用行为能力、意思表示要件,以周全保护人。对于主体可知的智能法律行为,根据人与智能体的相互独立性,区分独立型、参考型、依赖型智能体,厘清两者关系,进而明晰具体效力要素。效力认定时,按照单方行为、双方行为、合同行为,结合主体可知性、相对方善意与否、行为利益均衡度等,梳理其不成立、可撤销、无效等多种样态。


随着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等新技术广泛应用,以智能互联网为基础,以信息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智社会已然来临。社会主体的数据掌控力、技术驾驭力以及资源支配力深度分化,新的社会成员地位结构产生;人际关系、家庭关系、阶层关系等社会关系重塑,新关系模式形成;经济、政治、文化等社会结构要素重组,社会功能结构生变。“尽管单个法律模式的持续及深入发展展现出独立性的一面,法律风格的基本变化仍然由社会的结构变迁来决定。”2022年11月以来,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震动世人,它能够理解语义及人类意图,开展逻辑分析与推演,多模态内容生成,创制代码,展现出超越常人的强智能。自此,一系列颠覆性智能技术如图文生成模型、具身多模态大模型喷涌,宣告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降临。随着通用人工智能广泛运用并融入社会系统,社会行为必将快速智慧化,促使法律行为巨变,智能化尤为显著。智能法律行为展现诸多新模式、新形态,传统理论难以充分解释。本文在探析智能法律行为演化及新特点的基础上,检视传统理论,厘定智能法律行为的体系地位,梳理其行为效力要素,最后尝试构建效力体系框架。

一、智能法律行为的演化及特点

智能时代,法律行为空间大大拓展,不限于物理世界,延伸至基于互联网的虚拟世界,双重空间交错共生,相互渗透。在传统法律行为之外,智能技术驱动形塑的法律行为共时并立,颇具智能色彩,特点鲜明。

智能化与机械化:智能法律行为的双重律动

20世纪70年代,信息技术作为一次革命诞生,此后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迅猛发展,人类社会进入“网络社会”,信息时代开启。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硬体信息装置,以软件为主的软体信息装置,成为核心生产工具。自动化生产线、工业机器人广泛应用。信息化、自动化乃主要特点。21世纪以降,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蓬勃发展,互联网演进为智能互联网,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体开始广泛应用部署。产业结构、经济形态、社会治理模式深受智能革命影响,“智能化社会”渐成,“智能时代”到来。综观科技史,表现为机器取代人力,机器由机械化走向电气化,再至自动化,以及当下正在上演的智能化。与之同步,人与机器关系动态演变。前智能时代,机器是“替人装置”,本质是人机分离;智能时代,生产工具是“类人装置”,本质是“人机融合”。

前智能时代,社会行为由人类作出,全程依赖人类意志。非智能非自动化机器完全由人操作,即使自动化机器也不过是机械的高级形式,“完全属于人类设定的程式自动作用的结果,缺乏自主性、主动性”。智能时代,移动互联网催生海量数据,数据密度增强,算力提升,算法改进,人工智能水平显著提高,尤其当下生成式AI能力强大,强智能奇点已来。人工智能成为相对独立、非纯粹受动的智能装置,以其数据优势、专门智能辅助人类;内嵌于社会行为系统,自主实施诸多人类行为,行为决策、执行无需人类实时介入干预。人类行为智能化,由智能机器直面人,人得以从牢固的社会网络中松脱,同时自对受动机器的依赖或曰强制中抽离,闲暇时光有所增加,但机器取代人,不工作的无用阶层产生。智能时代,包括法律行为在内的社会行为加速濡染智能色彩,呈现浓烈的智能化特点。

人工智能助益人类之余,新型机械化伴生。当今,技术的力量蔓延至社会系统的角角落落。我们正在过渡到“技术的人类文明”,人类身—心双重非自然化或技术化,其中人类智力和精神的技术化由智能技术(算法)来完成。在现代性裹挟下,科技加速,完全改变了社会的“时空体制”,社会生活的空间和时间的知觉与组织生变;社会变迁加速,社会制度的稳定程度和实践的稳定程度普遍下降,越来越短暂易逝;生活步调加速,事务量增长速度超过科技加速度,时间越来越匮乏。新异化诞生,人呈客体化、非人之势。在增益人类之余,智能技术加剧了人的生存困境。智能终端、移动互联令人的社会生活轨迹完全暴露;大数据技术全面收集个人数据信息,实施精准的数据画像,人已无隐私可言,成为“赤裸裸的人”。在技术统治下,个人能力有限,只得利用人工智能,逐渐依赖智能体,甚至因人工智能一贯正确高明以及人的惰性使然,干脆对智能体言听计从,让渡决策权,人的思维逐渐钝化,自由意志削弱。智能时代,人被技术更加全面地透析、预测、诱导、规训、定型甚至操控,行为机械化加剧。

总之,受智能技术深度影响,法律行为呈智能化、机械化双重律动。智能化系法律行为新样态;机械化乃技术反噬人的后果,肇始于机器革命,强大的智能技术凸显了此一态势。对此,必须体察智能法律行为的技术性、程式化甚至固化,校治个人结构性力量孱弱、地位持续下坠的困境。

智能法律行为的特点

在法律行为智能化演进的过程中,行为场景、方式、进程、结果、主体及其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发生重大变化,智能法律行为呈现诸多新特征。



 
(文/小编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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