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论是做什么事情,只要跟别人有金钱上的往来,尽可能的要签订合同。而且一些细节也要标注清楚,以免后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,处理起来相当的麻烦。浙江宁波的李女士最近买了一套房子,在李女士与原房主签订合同之前,与原房主协商,将所有的家具电器全都留下。
原房主也是十分的痛快的答应了,于是李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,将这一条件写在了合同内,但是收房的时候,却发现所有的电器都换成了小品牌的二手货。于是李女士找到原房主询问情况,而原房主则称合同内并未规定具体的型号,自己也不算违反合同规定。
李女士称,前段时间与丈夫商量在北仑区好时光大厦买一套两居室,那段时间一直都是丈夫在看房,自己并未过问。之后丈夫看上了一套价值170万左右的房子,并签订了购房合同,其中就包含将所有的家电都留下。
但是在收房当天,李女士的丈夫有事未能前往,只有李女士一人去收房。在没有发现什么大问题的情况下,跟随原房主办理了收房手续。等到李女士一家搬进来的时候,丈夫才发现包括电视、冰箱在内的家电全部被更换。
原本这几件电器都是大品牌,而且挺新,现在却变成了小牌子的二手货。更让李女士气愤的是,电视和洗衣机都是存在部分损坏的。
李女士的丈夫也提供了看房时候拍下的照片,可以明显看出前后两者的差别。滚筒洗衣机变成了普通的单筒洗衣机,电视从壁挂式的大电视变成了很有年代感的立式彩电,档次直接降下不少。
在李女士看来,既然双方都已经事先协商好的,现在不经同意就擅自更换,而且还都是残次品,原房主的做法确实有些过分。于是李女士就找到了原房主,原房主虽然表示确实是他更换的家电,但是并未违反购房合同。
原房主拿出了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称,合同上只是表示只需要他留下家电就行了,既没有数量,也没有型号。如果按照合同的话,只要有就可以了,又没有说明非要留下原本的家电。
原房主更是阴阳怪气的责怪李女士没有在合同里描述清楚,不过原房主表示可以再将原来的家电搬回来,但是电视机已经给别人用了,可以适当弥补一下李女士。
李女士表示,其实家电并不值钱,但是这本身就是说好的事情,原房主没有做到,自己现在争取应有的利益并不过分。
经过协商,李女士同意了原房东将家电搬回来的建议。